发布时间:2025-02-25 22:41:04 669 次浏览
【南部市监局】关于餐饮行业杂物电梯(传菜梯)使用管理安全告诫书五金1月6日,湖南永州一餐馆的传菜电梯发生事故,造成一名电梯维修工不幸身亡。为汲取事故教训,杜绝同类事故发生,确保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,现对全县餐饮经营单位(包括但不限于餐饮行业、校园食堂及配餐中心)提醒告诫如下:
一、按照《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〈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(2023—2025年)〉的通知》要求,请各餐饮经营单位立即对本单位在用杂物电梯(传菜梯)开展自查自纠,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各类“传菜梯”,按照市场监管总局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74号令)要求立即停止使用,待整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后方可继续使用。
二、杂物电梯(传菜梯)必须按照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,在安装修理改造前办理施工告知,并申请监督检验,办理使用登记、定期检验、设置安全注意事项、设置警示标志等,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、修理、改造,其维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,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。
三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三条规定:“违反本法规定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:(一)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;(二)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,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、定期检验标志的;(三)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,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、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、检修,并作出记录的;(四)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;(五)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(介)质处理的;(六)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。”
四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条规定:“违反本法规定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:(一)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,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或者国家明令淘汰、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;(二)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,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、消除事故隐患,继续使用的;(三)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,无改造、修理价值,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,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,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。”
根据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工作部署,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执法人员对餐饮经营单位开展杂物电梯(传菜梯)专项督查检查,对未按照本《提醒告诫书》自查整改到位的单位,将严格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三条、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。